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人員管理辦法
  1. 1.西元 2022 年 1 月 19 日第 29 屆第 24 次定期會議通過。
  2. 2.西元 2022 年 8 月 23 日第 30 屆第 08 次定期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1. 為鼓勵本會學生行政中心人員參與活動,促進學生會內部交流,並適時汰除不適任人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1. 學生行政中心人員之錄用、免職,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1. 學生行政中心人力資源部為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
  1. 學生行政中心人員,符合「考核點數發給項目表」規定之項目者,應獲得考核點數,並登入於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系統內。

第二章 考核規範

第五條
  1. 學生行政中心人員自錄用之日起至該學期考核點數結算日止,為人員適應期。適應期間,學生行政中心人員考核點數應滿 10 點;錄用之日距結算日小於 45 日時,其考核點數之標準以公式十除以四十五乘上剩餘天數之值(10/45*剩餘天數),如值有小數點時,無條件進位。
  2. 點數不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不適應,得視狀況表現免除其行政部門人員身份。
第六條
  1. 學生行政人員完成前條適應期間者,計算週期以一學期為一計算週期,並依照下列規定進行考核:
    1. 點數滿 20 點者:得發給學生會參與證明書一份;當學期獎勵一份。
    2. 點數未滿 15 點者,免除其行政部門人員身份,並不得發給參與證明書。
  2. 前項之計算週期,自每學期開學日起,至該學期期末考週之週五止。如經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會議決議,計算週期得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所定之結算日,應於結算日七日前公告周知。

第三章 期中部門評量

第七條
  1. 行政中心各部於期中考後一週進行部門評量,依相關評分基準進行評量,並依期中部門評量分數,換算為考核點數,通報主管機關紀錄。
  2. 行政人員錄取時間晚於期中評量或距期中評量未滿二週時,不予評量。
第八條
  1. 期中部門評量,由決策團、部長及次長(如有)分別評分。並依各評分之平均值為期中部門評量分數。
  2. 決策團評分之分數,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共同給予一個評分。
第九條
  1. 期中部門評量,未達 60 分者,免除其行政部門人員身份。

第四章 處分及救濟

第十條
  1. 學生行政中心人員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應發給參與證明書時,應由主管機關報請學生行政中心會議審議,並作成發給之決定。
  2. 學生行政中心會議審議前項之議案時,除有違反法律或計算錯誤外,應予通過之決定。
  3. 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書,應包含證書字號、姓名、學系、所屬部門、學期總點數及期中部門評量分數,必要時,得於證書背面刊載詳細點數紀錄。
第十一條
  1. 學生行政中心人員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三款及第九條規定應免除身份時,應由主管機關報請學生行政中心會議審議並作成免除身份決定。
  2. 學生行政中心會議審議前項之議案時,除有違反法律或計算錯誤外,應予通過之決定。
  3. 主管機關應於會議作成通過決定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
  1. 當事人不服學生行政中心會議依照本辦法作成之決定時,得依學生評議會職權行使法聲請評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1. 本辦法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