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協助非學生會機關轉發資訊管理辦法
  1. 1. 西元 2021 年 12 月 27 日第 29 屆第 23 次定期會議通過。
  2. 2. 西元 2022 年 09 月 06 日第 30 屆第 10 次定期會議修正第三條。
  3. 3. 西元 2022 年 12 月 14 日第 30 屆第 18 次定期會議全文修正,並修正其名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1. 元智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協助非隸屬學生會之單位機關,以學生會校內事務信箱帳號轉發全校信件,或以學生會社群媒體帳號轉發相關資訊,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1. 本會協助轉發全校信件或以社群媒體轉發資訊,以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或登記在案之社團為限。非前列之單位申請轉發信件時,應予駁回。
第三條
  1. 全校信件轉發之主管機關為秘書部。
  2. 社群媒體轉發之主管機關為公關行銷部

第二章 內容規範

第四條
  1. 轉發內容客觀上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本國法律,違反規定之信件,主管機關應駁回轉發申請。違規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五條
  1. 縱有前條規定,本會協助單位轉發之全校信件或資訊,其內容仍由申請轉發單位負責。
  2. 轉發內容不當導致本會聲譽或其他一切損失,本會得暫時或永久停止申請單位之申請權利。
第六條
  1. 每一單位全校信件轉發及社群媒體轉發,每月各以二次為限。
  2. 每次信件轉發應至少間隔十四日;每次社群轉發應至少間隔七日。間隔時間認定,以寄出時間為準。

第三章 轉發申請

第七條
  1. 各單位應依指定方式申請轉發。未依指定方式申請者,主管機關得駁回申請。
第八條
  1. 全校信件或社群媒體轉發,均於主管機關通知申請通過後第三日執行轉發。
  2. 如申請單位有指定轉發日,各單位應於轉發日前三個工作日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1. 遇重大事件時,本會得停止全校信件或社群媒體轉發之協助。
第十條
  1. 各單位不服主管單位依本辦法駁回申請或其他不利處分或措施,得向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提出再議。
  2. 學生行政中心駁回再議時,得依學生會學生評議會職權行使法規定,向學生評議會聲請評議。
第十一條
  1. 本辦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2. 本辦法之修正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