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第三十屆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法
  1. 西元 2022 年 07 月 30 日學生議會通過全文七條。
  2. 西元 2022 年 09 月 15 日學生議會第 30 屆第一次定期會議修正第三條、第四條,並增訂第四條之一。
第一條
  1. 本法依元智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制定之。
第二條
  1. 學生行政中心行使組織章程及本法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1. 學生行政中心,設以下部門,不受元智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法第四條之限制:
    1. 秘書部。
    2. 活動文化部。
    3. 學權法務部。
    4. 財政事務部。
    5. 公關行銷部。
    6. 人力資源部。
    7. 學校英文檢定制度改革委員會。
第四條
  1. 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門,於本法施行期間,執掌如下:
    1. 秘書部:綜理本會行政、文書、會議、人事及檔案保存相關事務。
    2. 活動暨文化部:規劃並協助行政中心各部門辦理相關活動,並協助推廣校園文化及在地文化。
      1. (一)統籌學生行政中心活動、確立活動辦理方向及訂定活動辦理之原則。
      2. (二) 辦理全校性大型活動。
      3. (三) 透過辦理文化相關活動,促使文化發展。
    3. 學權法務部:促進學生權利,協助學生履行其義務,並積極推廣學生自治,促進學生會公開透明、參與式提案及辦理學生陳情案件。
    4. 財政事務部:負責本會預算編列及財產管理。
    5. 公關行銷部:負責本會對外形象、對內資訊、圖文製作、廠商接洽、特約事務及社群之經營與管理。
    6. 人力資源部:負責本會發展策略及人才規劃與培育。
    7. 學校英文檢定制度改革委員會:負責檢討本校英文檢定制度,並蒐集會員及師長意見,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革方案。
第四條之一
  1. 前條第七款定之學校英文檢定制度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學生會會長兼任之。
  2. 學校英文檢定制度改革委員會提出學校英文檢定制度相關改革方案時,應召開公聽會蒐集學生、師長之意見。
第五條
  1. 本法定之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門,其負責人產生、設置工作組別,準用元智大學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
第六條
  1. 學生行政中心會議,準用元智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
第七條
  1. 本法施行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