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 1. 西元 2022 年 7 月 28 日學生議會通過全文十四條。
第一條
- 本法依元智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 學生議會行使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 本法規範之事項有其他學生會法律特別規定時,依其行之。
第四條
- 學生議會以大會為最高議決機關,大會以議長為主席。
- 議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為主席。
- 正副議長皆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與二十三條,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三種:
- 定期會議:一學期召開三次,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期中考前一個月內及期末考前一個月內召開。
- 臨時會議:由會長咨請議會或全體議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之。
- 委員會: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另以法律訂之。
第六條
-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一與第二項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議員出席始得開之。
第七條
- 學生議會設置紀律委員會,掌理學生議員之懲戒。
- 紀律委員會置五名委員,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並由委員互選產生召委一名,負責委員會召集與擔任主席。
- 經紀律委員會全體三分之二委員認定行為不當者,由紀律委員會議決處分,並移送學生評議會審查。
- 紀律委員會委員若為交付審議之學生議員,應迴避之。
第八條
- 學生議會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掌理本會各單位預算與決算之審議及監督工作。
- 全體學生議員皆為經費稽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並由委員互選產生召委一名,負責委員會召集與擔任主席。
- 經費稽核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九條
- 學生議會設置活動考核委員會,掌理學生行政中心活動籌辦之監督工作。
- 活動考核委員會置六名委員,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並由委員互選產生召委一名,負責委員會召集與擔任主席。
- 活動考核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十條
- 學生議會設置學生權益委員會,掌理由學生行政中心學權法務部負責之學生權益事項之監督工作。
- 學生權益委員會置六名委員,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並由委員互選產生召委一名,負責委員會召集與擔任主席。
- 學生權益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十一條
- 學生議會可依當屆運作實際情形,經四分之三以上學生議員同意,可增設或停開委員會。
- 其增設之委員會運作方式,另以組織規程定之。
- 若停開委員會,其運作方式另以其他定之。
第十二條
- 除經費稽核委員會外,其餘學生議會下設之委員會,議長、副議長與秘書長不可兼任其委員會召委職務。
第十三條
- 學生議會設置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學生議員得兼任之,其人選由議長提名,經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 秘書處置秘書若干人,由秘書長任命之。
- 秘書處執掌如下:
- 關於開會通知事宜。
- 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 關於大會公報編輯及發行事宜。
- 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第十四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