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1. 1. 西元 2022 年 7 月 28 日學生議會通過全文十四條。
第一條
  1. 本法依元智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1. 學生議會行使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1. 本法規範之事項有其他學生會法律特別規定時,依其行之。
第四條
  1. 學生議會以大會為最高議決機關,大會以議長為主席。
  2. 議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議長代理為主席。
  3. 正副議長皆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1.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與二十三條,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三種:
    1. 定期會議:一學期召開三次,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期中考前一個月內及期末考前一個月內召開。
    2. 臨時會議:由會長咨請議會或全體議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之。
    3. 委員會: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另以法律訂之。
第六條
  1. 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一與第二項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議員出席始得開之。
第七條
  1. 學生議會設置紀律委員會,掌理學生議員之懲戒。
  2. 紀律委員會置五名委員,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並由委員互選產生召委一名,負責委員會召集與擔任主席。
  3. 經紀律委員會全體三分之二委員認定行為不當者,由紀律委員會議決處分,並移送學生評議會審查。
  4. 紀律委員會委員若為交付審議之學生議員,應迴避之。
第八條
  1. 學生議會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掌理本會各單位預算與決算之審議及監督工作。
  2. 全體學生議員皆為經費稽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並由委員互選產生召委一名,負責委員會召集與擔任主席。
  3. 經費稽核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九條
  1. 學生議會設置活動考核委員會,掌理學生行政中心活動籌辦之監督工作。
  2. 活動考核委員會置六名委員,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並由委員互選產生召委一名,負責委員會召集與擔任主席。
  3. 活動考核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十條
  1. 學生議會設置學生權益委員會,掌理由學生行政中心學權法務部負責之學生權益事項之監督工作。
  2. 學生權益委員會置六名委員,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並由委員互選產生召委一名,負責委員會召集與擔任主席。
  3. 學生權益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十一條
  1. 學生議會可依當屆運作實際情形,經四分之三以上學生議員同意,可增設或停開委員會。
  2. 其增設之委員會運作方式,另以組織規程定之。
  3. 若停開委員會,其運作方式另以其他定之。
第十二條
  1. 除經費稽核委員會外,其餘學生議會下設之委員會,議長、副議長與秘書長不可兼任其委員會召委職務。
第十三條
  1. 學生議會設置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學生議員得兼任之,其人選由議長提名,經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2. 秘書處置秘書若干人,由秘書長任命之。
  3. 秘書處執掌如下:
    1. 關於開會通知事宜。
    2. 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3. 關於大會公報編輯及發行事宜。
    4. 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第十四條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