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學生評議會組織法
  1. 1.西元 2021 年 10 月 15 日第二十九屆學生議會第一學期第一次常會會議全文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1. 本法依元智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定之。
第二條
  1. 學生評議會行使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2. 前項職權之行使之規範,另以學生自治規章定之。
第三條
  1. 學生評議會為任務型機關,應於法定處理案件送達之日起一週內召開會議。

第二章 學生評議會組織

第四條
  1. 學生評議會委員,須具本會會籍達六個月以上,並由學生會會長提名、學生議會同意始可擔任。
  2. 學生評議會委員出缺時,依前項方式補足缺額。
第五條
  1. 學生評議會置主席一人,由學生評議會委員互選產生,負責綜理學生評議會各項業務,並擔任學生評議會會議之主席。
  2. 學生評議會主席出缺時,應由學生評議會委員互選代理主席。
第六條
  1. 學生會會長應於就任後一個月內完成首次學生評議會委員之提名程序。
第七條
  1. 學生議會否決被提名人,該被提名同一屆次不得再被提名。
  2. 學生議會否決被提名人,學生會會長應於學生議會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提名。

第三章 學生評議會經費

第八條
  1. 學生評議會相關運作經費依組織章程相關規定配額。其相關預算項目分配由學生評議會主席處理之。
第九條
  1. 學生評議會因故無法於總預算案送出期限前產生時,得由學生行政中心代為配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1. 本法施行前,既有經費、人事等評議會之現況,效力不受本法之限制。
第十一條
  1.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