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法
  1. 西元 2021 年 07 月 30 日學生議會通過全文十條。
  2. 西元 2022 年 02 月 24 日學生議會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3. 西元 2022 年 09 月 14 日學生議會修正第四條及第九條。
第一條
  1. 本法依元智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制定之。
第二條
  1. 學生行政中心行使組織章程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1. 本法規範之事項有其他學生會法律特別規定時,依其行之。
第四條
  1. 學生行政中心,設以下部門:
    1. 秘書部
    2. 活動事務部。
    3. 學權法務部。
    4. 財政事務部。
    5. 公關行銷部。
    6. 人力資源部。
  2. 前項各款定之部門,其職掌依組織章程之規定訂之。
第五條
  1. 學生行政中心得依實際行政需要,向學生議會提案增減部門。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得增減之,效力至當屆會長任期屆滿止。
  2. 前項之部門,得命名為部、委員會。
  3. 第一項之提案,應以特別法律之形式為之。
第六條
  1. 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門得下設工作組別,由行政中心會議議決之。
  2. 前項之工作組別,得命名為局、處、小組。工作組別之負責人由部長任命之。
  3. 第一項工作組別之設置,應訂定組織規則。
第七條
  1. 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門,置部長一人,得置副部長一人。
  2. 部長,由會長任免之;副部長,由部長提名、會長任命之。
  3. 部長、副部長出缺時,依前條程序辦理。
  4. 會長得視任務需求,調動、任免人事。
第八條
  1. 學生行政中心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置委員若干人。
  2. 主任委員,由會長任命之;委員,由主任委員邀集組成。
  3. 第一項之委員會,不得少於三人。
第九條
  1. 學生行政中心置顧問一至五人,由會長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會長任期,針對學生行政中心相關政策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十條
  1. 行政部門會議,由會長、副會長、行政中心各部門之正副部長或主任委員組成,並有出席會議之義務。
  2. 前項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使得召開之。討論事項有出席成員較多數同意始得通過。
  3. 非屬第一項之行政部門人員,除會長指示或會議同意外,有列席或旁聽之義務。
第十一條
  1.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