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 西元 2023 年 02 月 21 日第三十屆學生議會第七次臨時會議通過,全文經學生會會長智學總字第 20230303001 號函否決。
- 西元 2023 年 03 月 03 日第三十屆學生議會第八次臨時會議通過全文二十一條。
- 西元 2023 年 08 月 29 日學生議會修正名稱,並通過全文修正共九條。
- 西元 2024 年 09 月 10 日學生議會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並增訂第三條之一及第十條。
第一條
- 本條例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項制定之。
第二條
- 本條例稱之學生會人員,係指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學生行政中心各部會負責人或成員。
第三條
- 學生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違反學生會之紀律:
- 違反國家刑事法律,經法院終局判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 違反國家刑事法律,經法院第一審判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檢察機關起訴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或起訴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名者。
- 依刑事訴訟程序,遭檢察機關羈押或遭通緝者。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 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既遂或未遂者。
- 洩漏或交付關於學生會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 公開發表或從事針對性別、性傾向、宗教、種族、國籍,或階級之直接或間接歧視性或仇恨性言論、行為、活動者。
- 無故缺席校級會議或學生會會議達應出席次數之二分之一者。
- 其他行為違反學生會之決議者。
- 其他行為妨害學生會之聲譽者。
- 其他行為經學校程序決定核予重大懲戒確定者。
- 學生議員違反前項各款規定,其情節嚴重者,為組織章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稱之嚴重失職。
第三條之一
- 學生會人員,有性別平等教育法定之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或有跟蹤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之行為,為違反學生會之紀律依本條例第六條處斷之。
- 學生會人員有前項行為時,屬學生會管轄之事項,由學生會依本條例或本會其他自治法律處理之。非屬學生會管轄之事項,均由國家或學校依法處理。
- 學生會人員有第一項行為時,學生會應立即通報學校。必要時,得逕向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檢舉之。
第四條
- 學生會人員違反學生會之紀律者,除學生議員外,由學生議會,依其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糾正或彈劾。
第五條
- 學生議員違反學生會之紀律者,由學生議會依其職權及法定程序懲戒或除名。
第六條
- 學生會人員,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三條之一之情事,而違反學生會之紀律者,視其職務性質,依法定程序,應逕給予除名或彈劾之處分。
第七條
- 學生會人員,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而違反學生會之紀律者,依法定程序,應逕給予停權之處分。
- 因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受停權處分,經法院終局判決無罪確定者、因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受停權處分,經法院第一審判決無罪或受處分人通緝解除者,得向學生評議會聲請回復權利。回復權利不溯及既往。
第八條
- 學生會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而違反學生會之紀律者,其行為係因對抗重大不義事件、行為目的係為公眾利益,且屬和平、非暴力之行為,得視案件性質並依法定程序免除處分或宣告未違反紀律。
第九條
- 學生會各機關依職權按本條例為彈劾、除名之處分或審查時,其案件係為本條例第三條之一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應不予公開;內容有涉及個人資料者,應全部或部分去除個人資料事項後公開。
第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 本條例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