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預算法
  1. 1. 西元 2021 年 07 月 30 日學生議會通過全文三十五條。
  2. 2. 西元 2021 年 10 月 27 日學生議會修正第二十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本法適用範圍)
  1. 元智大學學生會預算之籌劃、編列、審議、執行,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預算案、法定預算之定義)
  1. 預算尚未經立法部門通過者,稱預算案。
  2. 預算案經立法部門審議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第三條(會計年度之名稱及其定義)
  1. 預算年度,以元智大學學生會之當屆屆次為其年度名稱。
  2. 預算年度,分為第一期間及第二期間。
  3. 第一期間:自第一學期開學日起,至第二學期開學日前一日。
  4. 第二期間:自第二學期開學日起,至下學期開學日前一日。
第四條(期入及期出之定義)
  1. 期入,為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收入,但不包含前一預算期間之決算賸餘之移用。
  2. 期出,為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支出。
  3. 期入與期出之短差,以前預算期間之賸餘補之。
第五條(會務運作經費之定義)
  1. 會務運作經費,指各部門運作之業務支出,不包含學生會各部門執行專案、舉辦活動之經費。
  2. 前項會務運作經費,依元智大學組織章程第四十條辦理之。
第六條(預算之種類)
  1. 預算分為總預算、部門預算及單位預算。
  2. 總預算,為學生會各部門預算之彙總。
  3. 部門預算,為學生會各部門之獨立預算。
  4. 單位預算,為部門預算內,各單位之預算。
  5. 未依組織法設置之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6. 預算編列,應分為行政部門、立法部門、評議部門。
第七條(預備金)
  1. 學生會各部門,得於部門預算中編列預備金,但不得逾部門預算總額百分之五。
  2. 預算項目及金額,依法定程序刪減者,不得動支預備金支應。
第八條(預算外處分之禁止)
  1. 各部門不得於法定預算之範圍外,動支學生會任何款項、處分學生會資產或以學生會財產為投資之行為。
第九條(舉債之禁止)
  1. 各部門不得對外舉債。

第二章 預算之編擬與提出

第十條(行政部門工作計畫之提出)
  1. 學生會會長應於就任後二十日內提出第一期間之工作計畫;於第二期間開始前二十日提出第二期間之工作計畫。
第十一條(預算之擬定)
  1. 預算之擬定,應以下列程序行之。
  2. 一、行政部門財政事務部擬定總預算之數額,並依其數額計算各部門之會務運作經費,並以書面方式通知各部門。
  3. 二、立法部門、評議部門之負責人,依其會務運作經費擬具其預算項目或下屬部門之預算,並以書面方式通知行政部門財政事務部,由行政部門財政事務部彙編總預算書。
  4. 三、會務運作經費外之經費,由行政部門編列為專案、活動、存款或預備金。
第十二條(總預算案之提出)
  1. 財政事務部將各式期入、期出之項目彙編總預算書,為總預算案,並呈學生會會長向學生議會提出。
第十三條(總預算書之內容)
  1. 總預算書,內容應含綜計表、主要表、附屬表及參考表。
  2. 綜計表:各部門及單位期間收入及期間支出之總額。
  3. 主要表:各部門下屬單位工作計畫之總額。
  4. 附屬表:各工作計畫之名稱、科目、數額及附註說明。
  5. 參考表:各項工作計畫之目的、成本效益評估等輔助資料。
第十四條(總預算案之提出期限)
  1. 總預算案應於每預算期間開始前四十日提出。未於期限提出,該預算期間除會務運作經費外,不得新增其餘計畫。
  2. 前項之期限,得經學生議會同意展延之,但不得展延逾三十日。
第十五條(總預算案應附參考資料)
  1. 總預算案之提出,應檢附下列參考資料:
    1. 學生會會長競選時提出之政見。
    2. 學生會會長提出之行政部門工作計畫。
    3. 各工作計畫之目的、預計內容及預期效益之評估報告書。
    4. 學生會上一預算期間之法定預算書、上一學年同一預算期間之法定預算書。
    5. 學生會資產清冊。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

第十六條(預算之審議程序)
  1. 學生會總預算案應經學生議會法定審議程序。
第十七條(審議程序各部門列席之義務)
  1. 學生議會審議學生會總預算案時,學生會會長及財政事務部部長,應列席。
  2. 前項審議時,認有必要時,得請行政部門各單位負責人列席說明。
第十八條(法定預算書之分送)
  1. 學生議會應將審竣之法定預算編製為法定預算書,並以書面方式分送行政部門及評議部門。
  2. 前項之法定預算書應以適當方式公布之。
第十九條(法定預算之審議)
  1. 學生議會就預算之審議,得做成以下決議:
    1. 刪除預算。
    2. 增列附帶條件或附帶決議。
第二十條(法定預算之附帶條件、期限或附帶決議)
  1. 法定預算之附帶條件、期限,依其所定。
  2. 法定預算之附帶決議,應由預算單位參照辦理。
  3. 第一項之附帶條件及期限,應得客觀確認與預算項目相關。
  4. 第一項之附帶條件及期限,應經學生議會法定程序審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總預算案之審議期限)
  1. 總預算案應於每一預算期間開始前十日審竣通過。
  2. 總預算案於每一預算期間開始後十日仍未審竣完成,得以下列原則執行:
    1. 收入以實際收入紀錄。
    2. 會務運作經費得先動支百分之二十。其餘新增工作計畫不得動支。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二十二條(預算限制流用原則)
  1. 預算應以法定預算之項目執行,各業務支出及各計畫支出間不得互相流用。
  2. 當一計畫支出中有一各用途別科目之經費不足,而該計畫支出其他用途別科目中有賸餘時,得經該部門主管簽核後辦理流用。
  3. 經學生議會刪除或刪減之預算,不得辦理流用。
第二十三條(預備金動用程序)
  1. 各單位執行業務及計畫時,遇經費不足時,得經下列程序動支預備金:
  2. 行政部門:各部部長報請學生會會長簽核,始得動支。
  3. 立法部門:經學生議會議長簽核,始得動支。
  4. 評議部門:經部門會議議決通過,始得動支。
第二十四條(行政部門之行政調查)
  1. 學生會會長及財政事務部部長,得調查行政部門各單位之預算執行。必要時得要求其部門或工作計畫執行團隊提供資料。
第二十五條(應收款項未收款)
  1. 法定預算應收款項於該預算期間尚未得之收入,應轉為下一預算期間之應收款項,並加註說明。

第五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第二十六條(遇重大事項之追加預算)
  1. 各部門因下列情事,得提出追加預算:
    1. 依法明文增加業務,以致增加經費時。
    2. 依法增設新單位時。
    3. 所辦理之業務遇重大變故以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 其他以法律明文應補列預算者。
第二十七條(法定期入短收之處理)
  1. 法定期入有特別短收之情時,財政事務部應籌劃平衡,並由學生會會長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第二十八條(特別預算)
  1. 學生會會長得因不定期之重大政事或數年一次之活動,於總預算案通過後,提出特別預算。
  2. 特別預算,應併入執行結束之當期決算。
第二十九條(追加預算、追減預算及特別預算準用)
  1. 追加、追減預算及特別預算,準用本法有關總預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違法之處理)
  1. 學生會會員,因違反本法規定之事項,致本會財物損失時,學生會會長及財政事務部部長應具證據,要求當事人返還之。
  2. 當事人不服前項措施時,得向本會評議機關聲請仲裁。
  3. 任何人,以侵佔、竊取或其他違法方式造成本會財物損失者,學生會會長應向本國司法檢察之有關機關,提出必要之法律行為。
第三十一條(資料之保留)
  1. 法定預算書及學生會資產清冊,應自審竣之日起保留五年。
第三十二條(學生會資產清冊)
  1. 每一預算期間開始及結束,財政事務部應統整學生會資產清冊。
  2. 前項清冊內容應包含其資產之編號、名稱、所屬預算科目、購入日期及金額、數量。
第三十三條(總預算書及學生會資產清冊之格式)
  1. 總預算書及學生會資產清冊之格式,應有本法定之應載明事項,其餘由學生行政中心定之。
第三十四條(法定預算書之公布)
  1. 行政部門應於法定預算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公布法定預算書。
  2. 公布以下列方式行之:
    1. 以書面方式張貼於學生會辦公室之公佈欄。
    2. 張貼於學生會之官方網站、電子布告欄、社群媒體。
第三十五條(學生會補助款變故或學校行政處室刪減預算之情處理)
  1. 因受學校行政處室就學生會補助款政策改變或學校行政處室審議本會之預算時有刪減情勢致預算不足或不符合法定預算時,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1.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