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學生評議會職權行使法
  1. 1. 西元 2021 年 10 月 15 日學生議會 110-1 第一次常會會議全文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1. 本法依元智大學學生會學生評議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定之。
第二條
  1. 學生評議會以合議方式執行職權。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第三條
  1. 本法規範之事項有其他學生會自治規章特別規定時,依其行之。

第二章 解釋

第四條
  1. 本會各級機關就學生會組織章程、自治規章或學生行政中心訂之行政規則,有適用上之疑慮,得聲請統一解釋。
第五條
  1. 學生評議會就學生會組織章程做成之統一解釋,為組織章程之補充;就學生會自治法規做成之統一解釋,為自治規章之補充。
第六條
  1. 統一解釋自宣告之日起具有效力,除依本法變更解釋外,各級機關不得違反其解釋之意旨。

第三章 評議

第七條
  1. 本會會員或機關認為學生會各機關為之處分、措施違反本國法律、本校規章或學生會自治規章,不服其處分者,或符合其他自治規章定之評議事項者,得聲請一般評議。
  2. 前項聲請以利害關係人為限。
第八條
  1. 本會會員認為學生會自治規章或行政規則,有牴觸本國法律、本校規章或本會組織章程之虞,得聲請法規審查評議。
第九條
  1. 學生評議會執行一般評議,應召開會議,並為以下決定:
    1. 聲請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勝訴之決定,命原處分機關變更處分或原處分失其效力。
    2. 聲請人聲請無理由者,應為敗訴之決定。原處分效力不變。
    3. 聲請人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第十條
  1. 學生評議會執行法規審查評議,應召開會議,並為以下宣告:
    1. 本會組織章程或自治規章有抵觸本國法律、本校規章之情,應宣告該牴觸條文立即失其效力。
    2. 本會自治規章有抵觸本會組織章程之情,應宣告該牴觸條文立即或定期失其效力。
    3. 本會組織章程或自治規章無抵觸本國法律、本校規章或本會自治規章無抵觸本會組織章程之情,應宣告無抵觸。
    4. 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者,應宣告不受理。

第四章 仲裁

第十一條
  1. 學生自治組織間有紛爭之情,得向學生會學生評議會為仲裁。
第十二條
  1. 學生評議會應就事實並為仲裁之決定,解決之雙方之紛爭。
第十三條
  1. 學生評議會之仲裁,不具備法定效力,為建議形質之仲裁。

第五章 審查

第十四條
  1. 學生評議會審查學生議會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通過彈劾案,應就事實、彈劾理由及彈劾案是否違反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實質審查,並為以下決定:
    1. 彈劾案之理由符合事實,且符合本會組織章程規定,應為通過之決定。
    2. 彈劾案之理由與事實不符合,或不符合本會組織章程規定,應為不通過之決定。該彈劾案不生效力。
第十五條
  1. 學生評議會審查學生議會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移送之學生議員行為不當案件,應就事實實質審查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之決定是否事實,且參酌學生議員之言論、表決自由,為以下決定:
    1. 移送案之理由符合事實,且符合本會組織章程規定,應為通過之決定。
    2. 移送案之理由不符合事實,或不符合本會組織章程規定,應為不通過之決定。該移送案不生效力。

第六章 會議

第十六條
  1. 學生評議會應於聲請人送達聲請書之日起一週內召開會議。
  2. 會議召開之人數及評議議決之法定人數,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1. 學生評議會為處理統一解釋而召開會議時,應邀集聲請聲請人列席。
  2. 學生評議會為處理評議或仲裁而召開會議時,應邀集聲請人及對造列席。
第十八條
  1. 學生評議會之會議紀錄,應公開之。
  2. 聲請人為學生時,應就聲請人姓名為適當之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1. 學生評議會為之法規評議或統一解釋,不朔及既往。
第二十條
  1.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