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參與臺灣學生聯合會條例
  1. 西元 2021 年 10 月 15 日學生議會第 29 屆第一次常會會議全文通過。
  2. 西元 2022 年 09 月 14 日學生議會第 30 屆第一次定期會議修正第二條、第三條,並增訂第二條之一。
第一條
  1. 元智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促進學生自治發展,與臺灣各大專院校學生會交流,推廣臺灣民主價值及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為前瞻目標。為完成前述之目標,本會以元智大學學生會之名義加入社團法人臺灣學生聯合會。
第二條
  1. 本會參與臺灣學生聯合會,得派一名駐臺灣學生聯合會代表,於臺灣學生聯合會所有機構中全權代表本會。
  2. 前項代表以臺灣學生聯合會個人會員名義參與臺灣學生聯合會之一切會務,其於臺灣學生聯合會之權利義務均屬本會。
第二條之一
  1. 駐臺灣學生聯合會代表,於臺灣學生聯合會內之一切表決或發言,不得違背本會之組織章程、自治規章或相關決議。
  2. 駐臺灣學生聯合會代表,有參與臺灣學生聯合會各項選舉或擔任各項職務之權利。
  3. 駐臺灣學生聯合會代表有依本會學生議會要求向其報告臺灣學生聯合會會員大會或相關事務之義務。但涉及臺灣學生聯合會定之保密事項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1. 駐臺灣學生聯合會代表,自每新任期起,由時任學生會會長擔任至該任期結束止。
  2. 如遇學生會會長無意願擔任前項代表時,由學生會會長任免之;代表出缺時亦同。
  3. 駐臺灣學生聯合會代表,其任期同臺灣學生聯合會之理監事任期。
第四條
  1. 本會參與臺灣學生聯合會之會費,由學生行政中心編列其預算。
第五條
  1. 駐臺灣學生聯合會代表經學生會會長同意,得視情況以元智大學學生會之名義參與臺灣學生聯合會之聲明或連署。參與聲明後,應以書面通知學生議會。
  2. 學生議會自前項書面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經學生議會二分之一以上學生議員決議撤回聲明或連署時,學生會會長應即透過駐臺灣學生聯合會代表撤回聲明或連署。
第六條
  1. 本條例生效前依法或決議所推派之臺灣學生聯合會代表或產生之決策,不因本條例施行而失其效力。
第七條
  1. 本條例之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