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1. 1. 西元 2010 年 03 月 19 日 098 學年度第一次班代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2. 2. 西元 2011 年 03 月 13 日 099 學年度第一次學務處處務會議核備修正。
  3. 3. 西元 2013 年 11 月 21 日 102 學年度第二十二屆第八次學生會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4. 4. 西元 2016 年 12 月 17 日 105 學年度第二十五屆第十二次幹部會議修正通過。
  5. 5. 西元 2018 年 11 月 14 日 107 學年度第四次學務處處務會議核備修正。
  6. 6. 西元 2020 年 04 月 09 日 108 學年度第八次學務處處務會議核備修正。
  7. 7. 西元 2020 年 07 月 02 日 108 學年度第十次學務處處務會議核備修正。
  8. 8. 西元 2021 年 07 月 01 日 109 學年度第十次學務處處務會議核備全文修正。
  9. 9. 西元 2022 年 04 月 06 日第 29 屆學生議會修正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10. 10. 西元 2022 年 11 月 30 日第三十屆學生議會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並刪除第四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1. 本章程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元智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六條及元智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1. 本會名稱為:「元智大學學生會」,為本校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代表本校之學生。
第三條
  1. 本會之宗旨為增進並落實學生自治,促進會員之福利、追求校園之進步、維繫校園和諧發展及確保會員之權利。
第四條
  1. 本會會址設於元智大學校本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1. 本校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
  1.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 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
    2. 參與本會會務運作、列席相關聽證會、說明會及公聽會之權。
    3. 被選任為本會各級幹部之權。
    4. 參與校園之運作。
    5.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
  1.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之規章、學生議會之決議。
    2. 依規定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1. 本會設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及學生評議會。
  2. 學生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意思表示機構,學生評議會為本會最高評議機構。
第九條
  1. 本會推舉參與校務相關會議之學生代表,應經學生議會同意。但學生代表依規定或依本會自治規章為當然代表或其係經選舉產生時,不在此限。
  2. 學生會學生代表產生方式,以其他自治規章定之。

第四章 學生行政中心

第十條
  1.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學生行政中心之運作。
  2. 本會置副會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之會務。
  3.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任期一年,由會長任命之。協助本會各機構之間聯繫,並協助會長、副會長處理學生行政中心相關事項。
  4. 本條各款之職,不得兼任學生議員、學生評議會之委員、本校其他自治組織或社團之負責人。
第十一條
  1. 會長職權如下:
    1. 公布自治規章之權。
    2. 否決學生議會議案之權。
    3. 提名學生評議會委員之權。
    4. 任命學生行政中心行政部門主管之權。
    5. 主持學生行政中心會議。
    6. 其他章程或法規授權之應執行事項。
  2. 學生議會之議案,除會長依本章程規定行使否決權外,應於議案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公布。
第十二條
  1. 學生行政中心職權如下:
    1. 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案。
    2. 編訂並執行本會之工作計畫。
    3. 處理會員權利、義務之事項。
    4. 提名選舉事務委員會之委員。
    5. 辦理會員聯誼、會員相關之活動。
    6. 向學生議會提案之權。
    7. 其他章程或法規授權之應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
  1. 學生行政中心常設以下行政部門:
    1. 秘書部:綜理本會行政、文書、會議、人事及檔案保存相關事務。
    2. 活動事務部:負責規劃、執行本校大型活動,並統籌、協助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門辦理活動。
    3. 學權法務部:促進學生權利,協助學生履行其義務,並積極推廣學生自治,促進學生會公開透明。
    4. 財政事務部:負責本會預算、決算編列及財產管理。
    5. 公關行銷部:負責本會對外形象、對內資訊、圖文製作、廠商接洽、特約事務及社群之經營與管理。
    6. 人力資源部:負責本會發展策略及人才規劃與培育。
  2. 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方式,以其他自治規章定之。
  3. 學生行政中心得依實際行政需要,向學生議會提案增減部門。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得增減之,效力至當屆會長任期屆滿止。
  4. 學生行政中心之成員,不得兼任學生議員或學生評議會之委員。
第十四條
  1. 前條所列之行政部門,除秘書部不置部長外,各部門各置部長一人,由會長任免之。出缺時,其任免之程序亦同。
  2. 秘書部由秘書長兼辦主管業務。
第十五條
  1.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2. 正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會長之職。
  3. 出缺期逾三個月以上,應立即辦理會長、副會長之補選,以補足原任會長、副會長未滿之任期。
  4.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得由副會長代理會長之職權。其代理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第十六條
  1. 學生行政中心應定期召開會議,由會長、副會長、行政中心各部門之正副部長組成。
  2. 會議主席由會長擔任或指定之。
  3.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始得召開之。討論事項有出席成員較多數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七條
  1. 會長有於學生議會定期會議向學生議會進行會務運作報告及工作計畫之責。
  2. 學生議會對於會長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會長變更之。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得於決議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行使否決權。
  3.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自治規章案、預算案、決議案,除組織章程修正案外,如認為窒礙難行,得於決議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行使否決權。
  4. 經會長否決之學生議會議案,退回學生議會重新審議。經學生議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維持原決議時,會長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五章 學生議會

第十八條
  1.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之。
  2. 學生議會之組織方式以其他自治規章定之。
第十九條
  1. 學生議會置學生議員十五人,以全校為單一選舉區,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2. 學生議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1.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1. 議決學生自治法律案及修正本章程之權。
    2. 議決本會經費之預算、審議決算及財務狀況之權。
    3. 聽取會長之會務運作報告及工作計劃之權。
    4. 行使學生評議會及校務相關會議學生代表之同意權。
    5. 反映及溝通會員之意見。
    6. 議決學生議員或學生行政中心之提案。
    7. 學生議會通過之議案,移請會長執行之權。
    8. 選舉、罷免議長、副議長之權。
    9. 對於會長、副會長或學生行政中心成員違反我國法律、學生會自治規章或有失職時,有提出彈劾案之權。
    10. 對於學生行政中心事務,有調查及提出糾正案之權。
    11. 其他章程授權之應執行事項。
  2. 第九款之彈劾案,經學生議會議決通過後,應移送學生評議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
  1. 學生議會置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任期同議員之任期。議長負責主持學生議會之會議、副議長協助議長處理業務。
  2. 議長出缺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副議長出缺時,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之。
  3. 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得指派副議長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1. 學生議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
    1. 定期會議一學期召開三次,其會議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期中考前一個月內及期末考前一個月內。
    2. 臨時會議得由會長咨請議會或全體議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之。
  2.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議員出席始得召開之。會議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3. 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罷免、第九款彈劾、第十款糾正之職權,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1. 學生議會得設委員會,其組織方式、會議規則、召開時間、召開地點等,由議員議決之。
第二十四條
  1. 學生議會設紀律委員會,學生議員之不當行為由紀律委員會評估、判定之。
  2. 學生議員於議會之言論、表決,應予以保障,但不得逾越我國法律之規定。
  3. 紀律委員會置五名委員,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
  4. 紀律委員會依事實評估判定,經委員會全體三分之二委員認定行為不當者,由紀律委員會議決處分,並移送學生評議會審查。
  5. 移送學生議員至紀律委員會之提案,由學生議會提出、議決之。
第二十五條
  1.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以下職務:
    1. 本校其他自治組織、社團或系學會之負責人。
    2. 學生行政中心成員或學生評議會之委員。
第二十六條
  1. 學生議會因執行職權,得要求學生行政中心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章 學生評議會

第二十七條
  1. 學生評議會置學生評議委員五人,由會長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擔任之。
  2. 學生評議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行政中心成員或學生議員。
第二十八條
  1. 學生評議會之職權如下:
    1. 解釋本會組織章程及自治法規之適用。
    2. 審查學生議會提出之彈劾案或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移送之案件。
    3. 評議本會法規範是否違反本國法律或是否有位階牴觸。
    4. 評議不服本會各機關處分或措施之案件。
    5. 其他章程或法規授權之應執行事項。
  2. 學生評議會之組織方式以其他自治規章定之。
第二十九條
  1. 學生評議會為任務型機關,應於案件送達學生評議會一週內召開會議。
  2. 學生評議會以合議方式執行職權。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3. 執行前條第一款解釋、第二款之審查及第三款之評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 執行前條第四款之評議或依章程、自治規章授權之其他應執行事項,除自治規章另有規定外,其議決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三十條
  1. 會長、副會長或學生行政中心之彈劾案,經學生評議會審查通過之次日起第七日解職。
  2. 學生議員之紀律委員會案件,經學生評議會審查通過之次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
  1. 學生評議會因執行職權,得要求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章 選舉罷免

第三十二條
  1. 選舉或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三十三條
  1.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以全校為單一選舉區,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2.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僅有一組候選組時,採同意當選制,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即為當選。
  3.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有二組以上候選組時,採相對多數決,由得票數較高之組別當選。
第三十四條
  1. 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選舉,依法無當選人產生時,應辦理補選。
  2. 學生議會經補選後仍有缺額時,以補選後之席次為該屆之議員總席次。但學生議員不得少於三人。
  3. 學生議員之缺額達補選後該屆總席次二分之一時,應再次辦理補選。但任期少於三個月時,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1. 會長及副會長得由會員提議罷免之。
  2. 罷免案之提案,應有最近一次正副會長選舉之選舉人百分之五以上會員連署,始得成案。
  3. 罷免案之投票,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比例達會員人數總額百分之十五以上,即為通過。
  4. 罷免案經前項程序通過時,被罷免人自選舉委員會公告投票結果之次日起第七日解職。
第三十六條
  1. 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之任期,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2. 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之選舉,應於每年任期屆滿前三十日辦理完成。
第三十七條
  1. 選舉相關事務,由選舉委員會處理之。
  2. 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生行政中心提名二人、學生議會提名二人、學生評議會提名一人組成之。
  3. 選舉委員,不得兼任候選人。
第三十八條
  1. 選舉罷免規定及選舉委員會組織,以其他自治規章定之。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九條
  1.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之會費收入。
    2. 自由樂捐。
    3. 各項補助。
    4. 存款孳息。
    5. 其他業務之收入。
第四十條​(刪除)
第四十一條
  1. 會費收取與否及其數額,由學生議會議決之。
  2. 會費收取事項,以其他自治規章定之。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1. 本章程之修正與我國法律牴觸者無效;本會自治法規或學生議會、學生行政中心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四十三條
  1. 本章程之修訂程序如下:
  2. 一、經學生議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修正之。
  3. 二、經學生行政中心會議決議,移請學生議會審議。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修正之。
第四十四條
  1. 本章程自公告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2. 本章程西元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第三十屆學生會就任日起施行。
  3. 本章程西元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十九條規定,自第三十一屆學生會選舉施行,其他自治規章應於第三十一屆前配合章程之變更。
第四十五條
  1. 本章程之修訂經學生議會通過後由會長公佈施行,並送請學務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