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決算法
  1. 1. 西元 2021 年 7 月 30 日學生議會通過全文二十一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本法適用範圍)
  1. 元智大學學生會決算之編造、審議以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決算辦理期間及期限)
  1. 學生會之決算,每一期間辦理一次。
第三條(決算之種類)
  1. 決算分為總決算、部門決算及單位決算。
  2. 總決算,為學生會各部門決算之彙總。
  3. 部門決算,為學生會各部門之獨立決算。
  4. 單位決算,為部門決算內,各單位之決算。
  5. 決算編入,應分為行政部門、立法部門、評議部門。
第四條(應編入決算之事項)
  1. 每一預算期間之收入、支出及以前期間之結餘,應編入決算。
  2. 上一期間未編入決算之項目及特別預算之決算,應另行編列,與決算並陳審查。

第二章 決算之編擬與提出

第五條(決算編造與期限)
  1. 學生會各部門,應於每一預算期間結束後三日內,函送決算資料至行政部門財政事務部。
  2. 前項之決算資料,除行政部門應由其下屬單位負責人編造外,其餘部門應由各部門之負責人編造。
第六條(各單位之決算編造)
  1. 各單位應依事實編造決算,並附加會計報告、工作執行說明及預算執行經過。
第七條(總決算之提出及期限)
  1. 財政事務部將各式期入、期出之項目彙編總決算書,呈學生會會長向學生議會提出。
  2. 總決算書應於每一預算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提出。
  3. 前項之期限,得經學生議會同意展延之,但不得展延逾七日
第八條(總決算書之內容)
  1. 總決算書,內容應含綜計表、主要表、附屬表及參考表。
  2. 綜計表:各部門及單位期間收入及期間支出之總額。
  3. 主要表:各部門下屬單位工作計畫之總額。
  4. 附屬表:各工作計畫之名稱、科目、數額及附註說明。
  5. 參考表:各項工作計畫之效益、核銷證明等輔助資料。
  6. 預算收入、支出與實際不符,或工作計畫與執行計畫實際不符者,應加註說明。
第九條(總預算書之附加資料)
  1. 學生會總預算書送學生議會審議時,應附加:
    1. 各單位之預計工作計畫書及實際工作計畫書。
    2. 各項活動之企劃書與執行活動報告書。
    3. 學生會資產清冊。

第三章 決算之審議

第十條(決算之審議程序)
  1. 學生會總決算案應經學生議會法定審議程序。
第十一條(審議程序各部門列席之義務)
  1. 學生議會審議學生會總決算案時,學生會會長及財政事務部部長,應列席。
  2. 前項審議時,認有必要時,得請行政部門各單位負責人列席說明。
第十二條(決算書審議期限)
  1. 學生議會應於每一預算期間結束後四十日內未審議完成,視同審議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議會之審議權)
  1.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中有關預算之執行、工作計劃之實施和效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等事項,予以審議。
  2. 學生議會認為決算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應即通知原編列決算之單位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
  3. 學生議會執行本條各項審議措施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第十四條(法定決算書之分送)
  1. 學生議會應將審竣之法定決算編製為法定決算書,並以書面方式分送行政部門及評議部門。
  2. 前項之法定決算書應以適當方式公布之。
第十五條(學生議會之處分項目)
  1. 學生議會依法審議,針對下列事項,得為必要之處分:
    1. 預算與決算之差額,由學生會會長與財政事務部部長追討之。
    2. 有應支付事項但尚未支付者,由學生會會長與財政事務部部長執行之。
    3. 執行預算有重大瑕疵或有其他應懲處之事件,學生議會提出彈劾案,學生評議會得提出糾正案、糾舉案。
第十六條(評議機構就決算書之評議)
  1. 已完成審議之決算,經學生評議會有評議、判決更正時,得依本法決算程序予以變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定期財務報告)
  1. 行政部門財政事務部,應每月最後一日結算,並於隔月五日前送財務報告予以學生會會長,並函送財務報告予以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八條(資料之保留)
  1. 法定決算書及學生會資產清冊,應自審竣之日起保留五年。
第十九條(總決算書及學生會資產清冊之格式)
  1. 總決算書及學生會資產清冊之格式,應有本法定之應載明事項,其餘由學生行政中心定之。
第二十條(法定決算書之公布)
  1. 行政部門應於法定決算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公布法定決算書。
  2. 公布以下列方式行之:
    1. 以書面方式張貼於學生會辦公室之公佈欄。
    2. 張貼於學生會之官方網站、電子布告欄、社群媒體。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1.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