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 1. 西元 2021 年 7 月 30 日學生議會通過全文二十一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本法適用範圍)
- 元智大學學生會決算之編造、審議以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決算辦理期間及期限)
- 學生會之決算,每一期間辦理一次。
第三條(決算之種類)
- 決算分為總決算、部門決算及單位決算。
- 總決算,為學生會各部門決算之彙總。
- 部門決算,為學生會各部門之獨立決算。
- 單位決算,為部門決算內,各單位之決算。
- 決算編入,應分為行政部門、立法部門、評議部門。
第四條(應編入決算之事項)
- 每一預算期間之收入、支出及以前期間之結餘,應編入決算。
- 上一期間未編入決算之項目及特別預算之決算,應另行編列,與決算並陳審查。
第二章 決算之編擬與提出
第五條(決算編造與期限)
- 學生會各部門,應於每一預算期間結束後三日內,函送決算資料至行政部門財政事務部。
- 前項之決算資料,除行政部門應由其下屬單位負責人編造外,其餘部門應由各部門之負責人編造。
第六條(各單位之決算編造)
- 各單位應依事實編造決算,並附加會計報告、工作執行說明及預算執行經過。
第七條(總決算之提出及期限)
- 財政事務部將各式期入、期出之項目彙編總決算書,呈學生會會長向學生議會提出。
- 總決算書應於每一預算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提出。
- 前項之期限,得經學生議會同意展延之,但不得展延逾七日
第八條(總決算書之內容)
- 總決算書,內容應含綜計表、主要表、附屬表及參考表。
- 綜計表:各部門及單位期間收入及期間支出之總額。
- 主要表:各部門下屬單位工作計畫之總額。
- 附屬表:各工作計畫之名稱、科目、數額及附註說明。
- 參考表:各項工作計畫之效益、核銷證明等輔助資料。
- 預算收入、支出與實際不符,或工作計畫與執行計畫實際不符者,應加註說明。
第九條(總預算書之附加資料)
- 學生會總預算書送學生議會審議時,應附加:
- 各單位之預計工作計畫書及實際工作計畫書。
- 各項活動之企劃書與執行活動報告書。
- 學生會資產清冊。
第三章 決算之審議
第十條(決算之審議程序)
- 學生會總決算案應經學生議會法定審議程序。
第十一條(審議程序各部門列席之義務)
- 學生議會審議學生會總決算案時,學生會會長及財政事務部部長,應列席。
- 前項審議時,認有必要時,得請行政部門各單位負責人列席說明。
第十二條(決算書審議期限)
- 學生議會應於每一預算期間結束後四十日內未審議完成,視同審議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議會之審議權)
-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中有關預算之執行、工作計劃之實施和效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等事項,予以審議。
- 學生議會認為決算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應即通知原編列決算之單位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
- 學生議會執行本條各項審議措施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第十四條(法定決算書之分送)
- 學生議會應將審竣之法定決算編製為法定決算書,並以書面方式分送行政部門及評議部門。
- 前項之法定決算書應以適當方式公布之。
第十五條(學生議會之處分項目)
- 學生議會依法審議,針對下列事項,得為必要之處分:
- 預算與決算之差額,由學生會會長與財政事務部部長追討之。
- 有應支付事項但尚未支付者,由學生會會長與財政事務部部長執行之。
- 執行預算有重大瑕疵或有其他應懲處之事件,學生議會提出彈劾案,學生評議會得提出糾正案、糾舉案。
第十六條(評議機構就決算書之評議)
- 已完成審議之決算,經學生評議會有評議、判決更正時,得依本法決算程序予以變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定期財務報告)
- 行政部門財政事務部,應每月最後一日結算,並於隔月五日前送財務報告予以學生會會長,並函送財務報告予以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八條(資料之保留)
- 法定決算書及學生會資產清冊,應自審竣之日起保留五年。
第十九條(總決算書及學生會資產清冊之格式)
- 總決算書及學生會資產清冊之格式,應有本法定之應載明事項,其餘由學生行政中心定之。
第二十條(法定決算書之公布)
- 行政部門應於法定決算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公布法定決算書。
- 公布以下列方式行之:
- 以書面方式張貼於學生會辦公室之公佈欄。
- 張貼於學生會之官方網站、電子布告欄、社群媒體。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