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 1. 西元 2021 年 10 月 27 日學生議會通過全文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 為建立元智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之程序及制度,保障會員之權利,特按本國大學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繳納會費之義務)
- 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條(會費使用之限制)
- 本會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第四條(會費收取之限制)
- 本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本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學校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第五條(主管機關)
-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元智大學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財政事務部。
第二章 會費繳納
第六條(會費數額)
- 本會會費為每學期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整。
第七條(繳納制度及補繳會費)
- 本會會費採學期繳納制,繳納期間同每學期學校註冊費及學費收取時間。
- 逾期未繳納會費者應補繳,補繳以當學期為限。補繳方式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第八條(主管機關應告知事項)
- 主管機關辦理會費繳納業務,應於繳費單或其他方式告知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權利。
第九條(學校代收會費程序)
- 主管機關得經學生行政中心會議決議向學校請求代收會費。
- 按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應依本會之請求辦理代收會費。
第十條(會費存入專戶之規範)
- 本會應將收取之會費,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存入學生會會費專用帳戶,專款專用,並應遵守本會相關自治規章及本條例之規定。
- 學校代收本會之會費,代收之款項應轉帳至學生會專戶。
第三章 退費、減免
第十一條(退費)
- 已繳納會費之本會會員,於每學期開學日起一個月內休學或退學,其程序完成者,得由本人檢附相關證明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退費。但退費以當學期為限。
-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為拒絕退費之處分。
第十二條(減免之對象)
- 會員為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或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得減免會費。
第十三條(減免之處理)
- 符合前條減免條件之會員,完成繳納會費後,得持相關證明及繳納會費之收據,向主管機關辦理退費。但退費以當學期為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是否收取會費及其數額之議決)
- 學生議會得議決是否收取會費及收取數額。
- 學生議會議決不收取會費,應以決議案方式為之,並以當學年為限;學生議會議決會費之數額,應以修正本條例為之。
- 本條例第六條之數額不得為零。
第十五條(繳費會員權益保障)
- 基於公平性考量,本會得對未繳交會費之學生,於會員福利上或活動參與相關優惠上,予以適度限縮,以保障已繳交會費學生之權益。
第十六條(公開透明之規範)
- 學生會應秉持公開透明精神,公開學生會之財務狀況。
- 前項之公開應按本會預算法、決算法及公開透明法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學生會專戶管理)
- 學生會專戶由學生會會長管理。
- 學生會因故無法運作時,其專戶應移交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代管,並於學生會運作時歸還。
第十八條(不服處分之救濟)
- 本會會員不服學生會就會費之措施或處分,得向學生會學生評議會聲請評議。
第十九條(法定施行程序)
-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之規定,本條例之制定或修正應經學校相關會議通過,始得施行。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 本條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並自完成本條例第十九條之程序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