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
元智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
  1. 1. 西元 2021 年 10 月 27 日學生議會通過全文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1. 為建立元智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之程序及制度,保障會員之權利,特按本國大學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繳納會費之義務)
  1. 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條(會費使用之限制)
  1. 本會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第四條(會費收取之限制)
  1. 本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本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學校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第五條(主管機關)
  1.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元智大學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財政事務部。

第二章 會費繳納

第六條(會費數額)
  1. 本會會費為每學期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整。
第七條(繳納制度及補繳會費)
  1. 本會會費採學期繳納制,繳納期間同每學期學校註冊費及學費收取時間。
  2. 逾期未繳納會費者應補繳,補繳以當學期為限。補繳方式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第八條(主管機關應告知事項)
  1. 主管機關辦理會費繳納業務,應於繳費單或其他方式告知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權利。
第九條(學校代收會費程序)
  1. 主管機關得經學生行政中心會議決議向學校請求代收會費。
  2. 按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學校應依本會之請求辦理代收會費。
第十條(會費存入專戶之規範)
  1. 本會應將收取之會費,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存入學生會會費專用帳戶,專款專用,並應遵守本會相關自治規章及本條例之規定。
  2. 學校代收本會之會費,代收之款項應轉帳至學生會專戶。

第三章 退費、減免

第十一條(退費)
  1. 已繳納會費之本會會員,於每學期開學日起一個月內休學或退學,其程序完成者,得由本人檢附相關證明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退費。但退費以當學期為限。
  2.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為拒絕退費之處分。
第十二條(減免之對象)
  1. 會員為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或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得減免會費。
第十三條(減免之處理)
  1. 符合前條減免條件之會員,完成繳納會費後,得持相關證明及繳納會費之收據,向主管機關辦理退費。但退費以當學期為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是否收取會費及其數額之議決)
  1. 學生議會得議決是否收取會費及收取數額。
  2. 學生議會議決不收取會費,應以決議案方式為之,並以當學年為限;學生議會議決會費之數額,應以修正本條例為之。
  3. 本條例第六條之數額不得為零。
第十五條(繳費會員權益保障)
  1. 基於公平性考量,本會得對未繳交會費之學生,於會員福利上或活動參與相關優惠上,予以適度限縮,以保障已繳交會費學生之權益。
第十六條(公開透明之規範)
  1. 學生會應秉持公開透明精神,公開學生會之財務狀況。
  2. 前項之公開應按本會預算法、決算法及公開透明法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學生會專戶管理)
  1. 學生會專戶由學生會會長管理。
  2. 學生會因故無法運作時,其專戶應移交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代管,並於學生會運作時歸還。
第十八條(不服處分之救濟)
  1. 本會會員不服學生會就會費之措施或處分,得向學生會學生評議會聲請評議。
第十九條(法定施行程序)
  1. 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之規定,本條例之制定或修正應經學校相關會議通過,始得施行。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1. 本條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並自完成本條例第十九條之程序後施行。